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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 《湿地保护法》知多少(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你对湿地保护法知道多少?普法专栏带你重温湿地保护法!

三十一、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有哪些?
()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三十二、如何保护不同类型湿地?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红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
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泥炭沼泽湿地。


供稿:杨芙晖
编辑:王钰婷
审核: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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